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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试婚一个月后分手,要求女方退还10万块钱。这试婚的10万元归谁所有,最关键的要素在于这10万元是属于赠予行为还是婚聘行为,如果是赠予行为,那是不能退的;如果是婚聘行为,男方可要求退还,有些人说是因为男方“身心”原因导致,可以不退,我认为这个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要素之一,但不可能是决定性因素。​

  双方“试婚”前,男方交给女方10万元“押金”作为忠诚和责任的见证。一个月后,双方因男方的原因分手,这笔钱成为双方在法庭上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作为男方的彩礼退还,还是女方有权予以没收?12月18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赵氏父女退还原告杨某10万元“押金”、2万元“衣服钱”及价值3万元的黄金首饰。

  相恋后按风俗给了女方10万“押金”防悔婚

  2015年12月下旬的一天,经朋友介绍,25岁的杨某认识了在南通市崇川区打工的赵涵(化名)。两人同龄,都是江西安义老乡。初见时,杨某觉得赵涵端庄秀丽,温婉可人,而赵涵也觉得对方憨厚朴实,更有一门精湛的电焊手艺,便互加了微信。

  回到暂住地,两人迫不及待打开聊天窗口,从衣食住行到兴趣爱好,不知不觉两人竟聊到深夜,大有“相见恨晚”之意。到2016年农历正月初九,在双方家长主持下,两人正式确立恋爱关系。长期以来,江西安义在外务工的男女青年有一条沿袭多年的旧俗,就是经人介绍恋爱后,为防止以后感情生变,男方会要求女方一同外出打工,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若因男方原因不能结婚的,“押金”归女方作为补偿,若因女方原因不能结婚的,“押金”全额退还。

  当日,杨某根据当地的风俗给付赵家16.6万元,其中10万元为“押金”,4万元为“金子钱”,2万元为“衣服钱”,6000元为“见面礼”。因赵涵在南通的企业还有不少事情需要回去处理,两人相约,待赵涵处理完手中事情就回安义相聚。

  2016年3月8日,赵涵用上述4万元“金子钱”,在父母陪同下买了共计3万元的金钻石戒指等4款黄金饰品。2016年4月初,杨某如约前来南通接赵涵回安义一起生活。看着赵涵幸福牵手离开的背影,赵父赵母长舒一口气,女儿的终身大事解决了。

  1个月后因男方问题女方悔婚并拒还“押金”

  时光荏苒,转眼就是一个月。这天早晨,天刚蒙蒙亮,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就将赵父赵母从睡梦中惊醒。门一打开,迎面竟是女儿一双哭肿的眼睛。赵父大吃一惊,连忙问是怎么回事。

  赵涵吞吞吐吐说:“他人挺好的,对我也不错,但是他心理有问题,不能那个……可能要不了孩子,以后怎么和他过啊!……我考虑再三,还是决定和他分开!”

  赵父赵母听得一齐愣了神,但听懂了女儿的意思,为防止缔结有名无实的婚姻,最后他们同意女儿的决定。

  2016年7月,杨某向赵涵打来电话,想来南通接她回安义老家继续一起生活,但遭到拒绝。多次请求无果,杨某转而要求赵涵退还上述16.6万元款项,仍遭到拒绝。杨某将赵氏父女一起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裁定:10万“押金”本质上还是彩礼,应退还

  法庭上,赵氏父女辩称,本案系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婚姻不能进行,其有权没收“押金”,且“押金”也不属于彩礼范畴,其可以不予退还。

  经法庭询问,杨某亦认可其与赵涵一个月的同居期间,因自己心理障碍原因,双方未发生实质性的男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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