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与结婚者又与他人同居是有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涉及到了刑事犯罪,而后者只是简单的民事责任,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变更了重婚罪的认定标准。那究竟现在“新婚姻法”中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包养小三现时法律治不了罪,是法津条例的缺失,应该健全补上,以重婚罪论罪,才能根治其危害。小三游走在有权有钱的人身边,腐蚀着他们的灵魂,使他们心思澎涨,贪脏权法,给国家遭成了严重损失,必须对他们严惩。权色交易,物欲横流,败坏社会风气,遭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达目的,使尽卑劣的手段,自甘堕落。小三又影响着婚姻家庭的稳定,臭名昭著
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从《刑法》到《婚姻法》,均对夫妻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制定了相应的惩治手段,其中最严厉的就是重婚罪。
这篇文章主要梳理有关重婚罪的几个认识误区。
一、重婚罪究竟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检察院没有对重婚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又有证据证明配偶重婚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院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因此,重婚罪既可以走刑事自诉路径,也可以选择到公安机关报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只要有明确的控告人和基本的犯罪证据,公安机关就不得以重婚罪属自诉案件为由拒绝立案。
当然,走公诉还是走自诉,刑事受害人可以自行选择。区别在于,作为自诉案处理,受害人作为自诉人,可以随时与被告人和解。进入公诉程序后,侦查、公诉等程序则由公、检机关主导。但作为公诉案件,威慑力显然要大很多。同时,也不存在自诉案件取证困难这一问题。
二、结婚证是不是定罪的唯一核心因素?
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在民法领域和刑事领域中,是有区别的。民事领域不认可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但刑事领域中,是认可事实婚姻的。
这是因为,在刑事领域中,最高院曾做过明确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证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换句话来说,男女双方即使没有领取结婚证,只要其中一方此前有合法配偶,又有证据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有可能触犯重婚罪。
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何证明?
现实生活中的重婚罪,大多都不会领取结婚证或者举办婚礼,富人“包养”情人,贪官包养“二奶”、“三奶”层出不穷,但却鲜有人被追究重婚罪。
比如赫赫有名的天津市公安局长武长顺,长期与多名女性通奸,但最终法院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单位行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六罪,判处武长顺死缓。没有涉及重婚罪。据媒体报道,迄今为止,贪腐官员中只有两个人被追究重婚罪,其中一人为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另外一人则是南京溧水原区委书记姜明。
这也从侧面说明要证明被告人一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较为困难。但或许,我们可以从第一个被以重婚罪追责的高官邱晓华案中获得某种端倪。
检察机关指控邱晓华重婚罪成立的关键证据是:邱晓华在婴儿父亲一栏里签下了“邱晓华”三个字,在“两人关系”栏中,女方填写的是“夫妻”。以后要指控不忠诚配偶一方构成重婚罪,可以先去了解一下对方有没有私生子。再想办法去打探一下,对方在私生子出生病历等书证上面,有没有以父亲的名义签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