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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跳楼自杀致路人受伤或死亡,侵害了路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跳楼者作为侵权人,应对路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跳楼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本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替代其承担侵权责任,但在起诉的时候可以将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如果该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有财产的,先用自己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如果该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财产的,则直接由监护人赔偿。

  2017年6月1号下午,在仪陇县金城镇奎星街,一女孩从高楼跳下,坠下时砸中一过路行人,两人双双倒地。随后,医护人员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施救。据网友称,事发后,坠楼女孩昏迷,尚有生命体征,被砸中的行人不幸死亡。

  近年来,全国各地频现跳楼砸死他人的事件,2014年12月4日晚上,广州上下九步行街的荔湾广场突然发生了一起跳楼事件。令人惊奇的是,轻生的男子从五楼纵身跳下时,正好砸中了路过的陈X!两人双双重伤,被110民警送进医院治疗。陈X因颈部骨折、全身多脏器破裂等多种重伤不治身亡。更为离奇的是,经过警方核查,跳楼男子竟然是17年前羊城第一惊天大案的逃犯林锦成(位列公安部b级逃犯,广州警方扑克牌通缉令黑桃a)!

  跳楼自己没死却砸死过路行人,应该被判刑吗?

  跳楼自己没死却砸死过路行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跳楼者是意外坠楼,此事件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而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是有意跳楼,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砸到路过该处的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路人无辜被砸死的话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男子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跳楼砸死路人,被判刑三年六个月!

  跳楼者谢某是一名“90后”,潮南区陈店镇人。谢某在陈店镇沟湖村某公寓楼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以为有人要抓捕他,于是逃至附近一楼房六楼的天台处藏匿。到了当天下午4时左右,谢某的幻觉仍未消除,以为还有人在追捕他,于是从天台跳下。谢某坠落后,砸中骑自行车路过楼下的陈某。56岁的陈某被砸中后断了数条肋骨,断开的肋骨插下了内脏,导致内脏破裂,送医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离奇的是,跳楼者谢某却安然无恙,自行爬起来后,竟又爬到另外一栋高楼上,准备跳楼自杀,后被接警赶到的消防官兵救下。当天晚上,肇事的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潮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谢某因吸食毒品怀疑有人要抓捕他而从楼房顶跳下,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砸到路过该处的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谢某自愿认罪,以及案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酌情对被告人谢某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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